摘要: 西宁市市属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制度化,确保国有资本安全和保值增值,根据《公司 ...
西宁市市属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制度化,确保国有资本安全和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及《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西宁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下属各级全资、绝对控股及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主要指非政府性的企业境内外股权投资、资产投资、金融投资等。
股权投资包括新设权属企业、收购兼并、合资合作、股权置换、对所投资企业追加资本金等;
资产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
金融投资包括证券投资、外汇投资、保险产品投资、金融衍生业务投资等。
第四条企业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章程,不损害出资人利益;
符合全市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投资管理程序;
新投资形成的权属企业层级,原则上不超过三级。
第二章投资监管职责
第五条市国资委根据出资人职责,对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以管资本为主,组织研究企业国有资本投资导向,优化产业布局结构;
督促、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建立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核准和年度报告制度;
组织开展投资分析活动,对重大项目组织实施稽查、审计、后评估等动态监督管理;
统计、监督检查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投资完成情况;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出资人职责。
第六条企业作为投资活动的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开展投资活动;
贯彻出资人意志,维护出资人权益,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按照本办法制定和执行企业投资管理制度,明确下属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健全投资管理机构;
负责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投资决策、风险控制、投资评价等;
向市国资委报送有关投资项目备案、核准和年度报告、年度投资计划、后评估报告等材料;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市国资委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建立发布市属出资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设定禁止类和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监管。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投资项目,市属出资企业一律不得投资;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投资计划管理
第八条企业应当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企业的的主要投资活动应当纳入年度投资计划。
年度投资计划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年度总投资额、资金来源与构成;
主业与非主业投资规模;
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企业年度投资计划中的投资项目应包括企业及下属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企业的投资项目。
第九条企业应当在每年二月底前将董事会通过的年度投资计划及其说明报市国资委备案。
市国资委审查企业报送的年度投资计划,除对存在问题的年度投资计划进行提示外,一般不再回复。
第十条市国资委建立企业投资统计分析制度,企业应当按照国资委要求定期报送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及分析报告。
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底以前上报上年度全部投资完成情况报告。每个季度后15天之内上报本季度企业重点项目完成情况报告。
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企业总体投资完成情况、完成投资计划比重、工程的形象进度等。
第四章 投资决策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董事会是投资决策主体。企业投资必须做好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尽职调查、组织专家论证或咨询机构评估等前期论证工作,在充分听取法律顾问及相关部门意见后,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形成会议纪要。以非货币资产进行投资的,还应进行资产评估。
第十二条企业对投资项目的决策应经过科学、全面、充分、严密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以投资项目实施的必要性、技术与经济可行性、法律可行性为主要内容,特别要突出项目的资金平衡、盈利预测、现金流平衡和其他要素平衡及做好投资项目的市场调研、社会效益、环境影响评价和风险防控等内容。
第十三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由企业负责编制,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或有关专家复核,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专业中介机构等编制。
第五章 投资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资项目的审核进行分类管理,分别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第十五条 企业投资符合以下条件的,报市国资委备案:
1000万元以下主业投资项目;
市政府指定项目;
市国资委认为应当备案的其他投资项目。
第十六条企业下列投资项目由市国资委核准:
单项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主业投资项目;
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国有控股的投资项目;
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第十七条企业下列投资项目由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单项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主业投资项目;
通过一级市场进行股票、基金、债券投资以及其他具有固定收益的金融业务投资;
非主业投资项目;
国有参股投资项目;
境外投资项目;
收购非国有股权的投资项目或与非国有资本合资合作的项目;
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企业向市国资委报送投资项目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投资项目的请示;
专家评审意见;
董事会会议决议;
如属政府性投资项目,应附政府相关会议审议通过的书面材料等;
投资方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相关资产评估报告,经审计的企业近期财务报告;
有关合作方的情况介绍、工商登记资料和资信证明;
投资项目的法律意见书;
资金来源及预期投资收益情况;
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重新履行企业内部投资决策程序,报原审批机关审核。
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总额超出预算10%以上;
资金来源及构成需进行重大调整,致使企业负债过高,超出企业承受能力或影响企业正常发展;
投资对象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
投资项目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利益;
因不可控因素造成投资风险剧增或存在较大潜在损失等重大变化,需要调整和终止投资计划。
第六章 投资风险防控
第二十条企业应将投资风险防控纳入企业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从公司治理、组织结构、内控系统、信息
来源:青海招商投资网
展开